Page 16 - 矿山地质与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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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与开采
Mine Geology and Mining
账还没有还清,新账不断增加”的局面。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法制的缺陷,在相当一段时间里,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法制不健全,规章
制度不完善,行政职能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力度小,矿产资源开
发的违法成本低,致使部分矿山企业和私人矿业主无所畏惧,大肆妄为,造成诸
多破坏生态环境问题,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矿山地质环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一是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专项法律缺失。现阶段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面
临的形势严峻,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多,保护任务繁重。但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
法规,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只是在《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原则性地制定了一些
规定,在日常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中可操作性不强。依据中国的立法程序和立法
过程,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法,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原国土
资源部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虽然弥补了法律设置的不足,但毕竟
只是部门规定和地方条例,影响力和威慑力相对国家法律来说,微不足道。
二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矿山地质环境执法需要集中各方面力
量,协同配合,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需要建立矿
山地质环境执法守法长效机制,需要一套完整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中国现行的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相关政策中,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在地方层面,都存在法律制度
配套问题和执法执行的配合问题,对一些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四、政府职能部门权责不够清晰
L 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需要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承担。一是职能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管理合力。长期以来,
由于没有一套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制体系,造成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分
工不清,难以各司其职,难以对矿山企业保护矿山地质进行有效监督。一旦问题
出现,互相推诿在所难免,不能在第一时间解决,增加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难
度。二是部门内部没有形成管理合力。市自然资源部门内部涉及矿山地质环境管
理职责分散,分布在不同的科室(中心)之中。从目前的履职情况看,不同的科
室(中心、支队)已开始联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职能,但离规范化、制度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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