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美育角度下的“饭圈文化”乱象的治理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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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育角度下的“饭圈文化”乱象的治理策略研究
              Research on the governance strategy of the chaos of "fandom cult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esthetic education


                   产字 (1998)222 号)。

                       2005 年 1 月 26 日,“奥运跳水冠军田亮因私自与其他公司签约,违反了总局

                   相关规定,被国家队正式除名。体育总局 1996 年对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
                   动做出规定,并于 1998 年重申如下 )。”                    a

                       根据通知和重申通知的规定,当前我国运动员开发体制可概括为以下内容:运

                   动员商事人格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其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

                   人格权,归国家所有。运动员参与商业活动和参与商业经营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严格

                   限制,只有得到国家体育总局的批准才能行使,运动员商业收益的接受权、分配权
                   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掌握,运动员从事商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支配权、分配权要以

                   其所在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意见为参照,所得收益由该中心接受并分配,不低于

                   70%的收益用于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位体育发展

                   基金。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参与商业广告活动、商业经营活动及利用自身的无形资产
                   开办企业都应经组织批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同意,未经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

                   商业经营活动。

                       可见,我国现有的对运动员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体制是分权型管理,管理

                   权分散于各项目管理中心,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规范。该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如下:
                       (1)就“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这一规定来看,其对运动员商事

                   人格归属的界定不但过于笼统、宽泛,造成实际操作困难,而且从其实质上分析,

                   还违背了我国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则。按现代法治观点,人

                   格权属于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为维

                   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当然归运动员所独有,任何人都不能非法限制、
                   剥夺和使用的权利。另外,我国《立法法》也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

                   制定法律。因此,国家体育总局无权作出上述规定。

                       (2)运动员商业活动收益分配制度缺乏合理依据。从《通知》和《重申通知》

                   的规定来看,运动员对其从事商业活动所得收益不但没有分配权,而且不能全部享
                   有。这种分配制度既没有分配依据又缺乏必要的协商机制,具有强烈的国家强制色

                   彩。

                       (3)管理制度混乱。对于运动员参与商业活动的管理,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管

                   理机构,而是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分头管理。运动员能否参与各类商业活动,取


                a   《总局重申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EB/OL]http://sports.sina.com.cn/
                o/2005-01-26/12461372888.shtml20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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