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财务管理与会计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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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核算管理研究
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等相关的信息。
(二)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
第一,对收入确认时间方面的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
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可能确
认在一段时间内,也可能确认在一个时点。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普遍履约周期较
长,且一个合同往往由多个不同的单项履约义务组成。施工企业应根据履约内容
和履约进度合理地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并由此进行收入确
认,保证了施工企业合同收入确认的平稳性。
第二,明确了施工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施工企业因行业特殊性,施工过程
中可能会遇到由于规划、自然条件变化、施工工艺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变更的情
形。根据新收入准则,发生合同变更时,应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可能作为一个
单独的合同进行处理,也可能作为对原合同的修改进行处理。
第三,对施工企业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的影响。原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主
要使用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及合同毛利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使用存货、预收账款
科目进行列报。新收入准则执行后,施工企业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均有所变
化,新增了合同结算、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使用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进行
列报。施工企业采用新收入准则后,应对财务报表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确保会
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四,新收入准则中重大融资成分对施工企业盈利方面的影响。新收入准则
规定,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交易价格,将交易
定价和融资成分合理区分。施工企业需根据合同开始时间,预测客户取得商品控
制权与支付价款的间隔时间,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可以认为该合同中不包含
重大融资成分;间隔时间超过一年的,则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需将交
易价格与合同对价进行对比,差额在合同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财务费
用(新收入准则中有豁免条件除外)。
第五,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时点差异的影响。新收入准则在某一
时点的收入确认上,与税法纳税义务时点的存在差异。新收入准则以客户取得控
制权为确认收入时点,但增值税纳税时点是以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日、
开具发票日、约定的收款日等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因此会计上确认收入的
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较大。在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下,因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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