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财务管理与会计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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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核算管理研究
联系实际,加快各层级财务人员对新收入准则的理解和掌握;以理论为基础,形
成自己企业的一套业务流程,便于企业各层级财务人员能更好地运用和核算。
四、施工企业 EPC 总承包模式下的财务核算问题
(一)EPC 总承包模式存在的风险和初步宏观设计
1.EPC 总承包模式下税收政策的冲突
目前,对 EPC 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项目的税收口径和政策解读尚未统一。例
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州市税务局要求,EPC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其项目同时
涉及货物采购或销售,又涉及工程劳务的,而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是由同一个纳
税人或者同一控制下的几个纳税人实现,价款是由建设方支付的经济行为,属于
混合销售的范畴,这种情况下应按纳税人经营类别不同,按销售业务和建筑服务
分别核算并缴纳增值税。而同样的情况下,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采用 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应当合并属于兼营行为,而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在
发生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时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没有按照设计服务、
销售服务、建筑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即必须按照各
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别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并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施工企业采用 EPC(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统一按照建
筑服务(一般计税税率为 9%,简易计税税率为 3%)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
目前中国各地方税务机关对施工企业 EPC 总承包模式下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对国
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解读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会计人员在选择具体的应对措
施时应该先对当地关于 EPC 总承包模式的税收政策有所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
风险。
2.EPC 总承包模式下会计核算的拆分和剥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销售自产货物并
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中国增值税法
对施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有一个方向性的规定,目前尚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
这也为 EPC 总承包模式下企业的业务剥离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对于以建筑工
程施工为主的 EPC 总承包商,一般情况下,需要企业组织自己的劳务施工队或
者对劳务单独分包去完成建设方要求的工程任务,然而这些劳务人员往往并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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