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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农作物新品种推广保障制度研究



              2001 年 2 月 26 日农业部第 44 号令发布施行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办法》
              (原《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第二条关于使用范围的规
              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使用本办法”。本办法所
              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农业部

              在《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把油菜和马铃薯确定为主要农作物。另外,某些省份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省的 1 至 2 种主要农作物。以上提出的主要农作物必须
              经过品种审定。相比主要农作物的范围和审定主体,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而非
              主要农作物的管理,国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主要还是各省根据自身的情况进

              行管理,如 2008 年 4 月 17 日江苏省实施《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
              2003 年 5 月 9 日辽宁省实施《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和 2007 省 2 月 24 日湖南省《湖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农作物审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品种试验、审定和公告 5 个步骤。

              主要农作物必须经过农业农村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
              定才能发布广告和经营销售。审定是指品种审定委员会将品种试验得到的数据进
              行整理提交给专业委员会,然后专业委员会根据相应的标准确定是否通过初审,
              最后,由主任委员会确定是否最终通过品种审定。品种审定是国家或者省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品种审定委员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新育成的品种或者新引进的
              品种进行区域试验鉴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
              其推广范围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品种审定是中国政府对农业领域的一种行政管
              理手段,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健康运行的保障,中国品种审定分为省级审定和国

              家审定,国家和省级规定必须经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只有经过法定的审定程序,
              才可以进行生产和推广销售。中国《种子法》规定,中国农作物新品种上市推广
              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品种审定。2001 年 2 月 26 日,
              农业农村部颁发并实施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对中国的农作物新品种

              审定工作进行统一的规范。目前中国主要农作物的审定一般需要经过一下程序:
              一是申请和受理,申请组织或者个人向国家或者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申请材
              料,主要包括《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总结报告;
              品种品质、抗病性光温敏感性等特殊性状鉴定报告;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

              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时代、特性描述;适量育种种子(含杂交
              种亲本种子)等。国家或者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 6 个月内作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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