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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管理及创新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Innovation in Public Libraries

             对于不断出现的数字版权侵权纠纷不能提供全面、精准的法律支持,在实际图书
             馆数字资源服务工作中只能起到震慑作用,在版权侵权发生后提供法律依据,属
             于事后保护,并不能避免盗版的发生。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虽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
             帮助图书馆控制作品的使用权限,追踪作品的使用情况从而保护数字资源版权,

             但是对于解决原创作品产生时即证明权属的问题以及法律纠纷中维权举证问题还
             不能提供很好的帮助。版权公告和版权授权合同等在版权保护工作中可以起到约
             束作用,但是仍不能避免第三方盗版侵权的发生。所以,目前图书馆数字资源版
             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主要有版权确权难和版权维权取证难。

                 (一)版权证明难
                 1. 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困境
                 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和适用情形,对版权保护起到了一
             定的法律指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版权。但是,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情形

             不够全面,在实践过程中体现出一定的不足。首先对于特定行为缺少一般原则性
             的规定。中国《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为本馆所服务对象
             提供数字作品但是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版权人
             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例如在图书馆播放电影可能会损害片方利益,在图书馆播放

             需要付费收听的音乐可能会损害歌手或作曲人的利益。其次,合理使用制度的范
             围规定不够详细,适用的范围也较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依法为
             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除当事人有
             约定外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

             有利于图书馆的发展和数字资源开发,但是对于图书馆可以复制的数量却没有明
             确规定。
                 2. 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困境
                 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有偿使用

             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被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中国《著作权法》著作权
             法定许可作出明确规定,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使用他人作品的无序与著作权人
             订立书面许可使用合同。该条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作出的适当宽松的版权许可制
             度却并未将图书馆包括在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八条对法定许可

             延伸到网络环境下,根据该规定高校图书馆出于国家教育规划的需求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同意使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但是并未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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