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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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第一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一)破产原因分析
                  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状态。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可以从
              两个角度进行评价:第一是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是否有即时能力清偿;第二是债务

              人的资产是否足够抵偿其所有债务(无论到期与否)。债务关系保障的关键是要
              求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从而维系债务关系的实现。只要对到期债务能够清偿,债
              权人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原则上法律就不必进行干预,所以世界各国均是以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普遍适用的破产原因。一般将破产原因概括为不能清偿、停

              止支付、资不抵债。
                  1. 不能清偿
                  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
              偿还的客观经济状态,亦称支付不能或不能支付。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

              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构成要件如下: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一般来说,
              清偿能力是由债务人的财产、信用、技能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只有在债务人穷尽
              所有这些偿债手段都不能对债务实施清偿的,才构成丧失清偿能力。这一要件表
              明,财产并非债务人的唯一偿债手段,即使财产少于负债,但如有信用、劳动技

              能用作还债的,仍不构成丧失能力欠缺。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
              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或已确定名义的债务。如果债务未到期,即使债务人欠缺
              清偿能力,或虽已届期但债权人未主张清偿,均不构成清偿不能。如果对要偿还
              的债务双方存在争议,债务人提出抗辩理由——主张时效或债务可撤销、可抵销

              的,则应先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生效裁判,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给债务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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