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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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当考虑,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大致平衡。
                 其三,破产原因对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无论是通过市场规律还是
             通过法的强制,破产原因都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产原因
             通过对可能妨害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情事加以实质性的影响,以实现立法者期望

             维持的法律关系的秩序从而间接实现其所期望维持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破产原因之“良性”标准
                 基于破产原因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对破产原因的标准进行讨论。从作为破
             产原因的“不能清偿”“停止支付”“资不抵债”等法律范畴来看,德国、日本、

             法国等国家对破产原因的规定都采取的是弹性较大的法律条款,因此破产原因的
             认定一定程度上需要依赖于法官对无力偿债事件的综合判断。
                 破产原因的弹性化并非意味着其不必遵循法规范层面及法价值层面的诉求,
             破产原因要达到“良性”标准,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几个层面的要求:

                 第一,从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讲,破产原因之规定应当具有作为法律规范所必
             须具备的明确性、准确性和逻辑性。第二,从民事程序的角度上讲,破产原因的
             设置应当基本满足举证责任的公平配置,便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常行使权利。
             第三,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出发,破产原因应当满足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

             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目的。第四,从法的效率价
             值上讲,破产原因之规定以及与之有关的破产程序应当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
             用。第五,从法与社会的关系上讲,破产原因应当符合一国政治与经济的基本情
             况、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四)中国《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的理解和适用
                 为了能够更好地针对破产原因进行理解,结合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来看,
             一定要明确我们国家对于破产原因解释上的特殊性,加强对企业破产程序当中不
             同阶段对于破产原因的理解和认识,在《企业破产法》中,主要是将破产程序划

             分成几个阶段,分别是对破产原因的申请阶段,法院对于破产情况的调查受理阶
             段,并做出破产因素的判定。
                 1. 破产原因申请
                 关于企业破产的申请问题,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或债权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

             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债务人提出相应的破产重整申请,此时需要债务人
             符合“无法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条件。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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