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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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下区别和联系:
                 首先,我们对停止支付和不能清偿进行比较。停止支付与不能清偿的区别主
             要在于:①停止支付是一种外在的行为,不能清偿是内在的经济状况;②停止支
             付是债务人的主观行为,不能清偿是债务人的客观状况;③不能清偿的必然结果

             是债务人的停止支付,而停止支付不一定就是不能清偿。故此,停止支付在外国
             破产法上通常不是法院据以宣告破产的当然原因,而是推定原因。但它足以成为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及根据。在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案
             件中,债权人对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对

             债务人不能清偿或没有清偿能力的举证往往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不能清偿作
             为一种客观状况是反映在企业内部的,债权人不可能全面充分地举证。因此,如
             果采用停止支付作为破产原因的话,债权人只需要证明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
             已呈现持续状态,法院就可以推定债务人已达到不能清偿的破产界限;除非债务

             人提出反证,证明自己停止支付的行为有特殊原因,并非没有清偿能力。这样就
             形成了举证责任的转换,公平分担举证责任,减轻对债权人的举证要求,便于法
             院审理案件,也间接促进债务人偿还债务。由此可见,停止支付并不当然意味着
             无支付能力。但无支付能力首先表现为停止支付,而连续持久的停止支付即是无

             支付能力,两者的关系乃必然与偶然的关系。因而债权人有理由据此推定债务人
             无支付能力。若债务人欲证明其无破产原因而免受破产宣告,必须于法院调查时,
             证明其有支付能力以推翻法律推定。就是说,一旦债权人提出债务人停止支付的
             事实,债务人除非承认自己构成破产原因而接受债权人的主张,则必须证明自己

             并非欠缺清偿能力,并非陷入客观上的支付不能。这样,本来由“支付不能”这
             一客观破产原因引发的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因“停止支付”这一主观破产原因
             的运用,使举证责任由债权人负担转向债务人负担,从而很好地解决了债权人申
             请破产时举证责任的难题。

                 其次,我们再对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进行比较。资不抵债只是破产的一个基
             本物质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
             债,但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产结构不合
             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如现金不足、资产无法变现等)而无法

             支付的情况。可见即使债务人没有到达资不抵债也有可能会出现不能清偿而被宣
             告破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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