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基于BIM和IPD模式的工程项目管理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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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于 BIM 技术的 IPD 项目管理




                 三、基于 BIM 技术的 IPD 模式的合同关系应用

                 (一)合同类型的选择

                 目前中国 BIM 技术的应用并不成熟,各企业单位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对
             于 IPD 模式的应用也处于初期探索阶段,一味地照搬国外的合同条件并不能很好

             地使之服务于国内的建设项目,因此必须建立适合中国建设项目特色的合同类型
             与合同关系,才能为更好地约束项目各参与方,促进基于 BIM 技术的 IPD 模式

             的顺利进行。基于 BIM 的 IPD 模式选择合同类型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①基于 BIM 技术的 IPD 模式中项目各参与方介入项目的时间有先后,对项

             目的影响效果也不相同,且相对较少的团队成员可减少内部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故不必将所有的参与方全部纳入团队中来。例如一些非主要的项目参与方则不包

             含在项目团队里。
                 ②采用过渡型合同时,业主需处理较复杂的合同事务,各参与方通过协议展
             开合作,合同的整体性不强,对各参与方需要整体合作的制约力度不够,不利于

             开展合作。
                 ③ SPE 合同要求所有的参与方共同组成单一目标实体,而目前中国对于 IPD

             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一些小的分包商和供应商受传统模式的影响存在团队意
             识不强等问题,且在项目初期阶段也尚未介入到项目中,而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

             进行,IPD 模式下项目团队在概念设计阶段就要组建完成,故 SPE 合同目前不适
             合在中国进行应用。

                 (二)多方合同中各参与方权利与义务及 BIM 技术使用规定
                 基于 BIM 技术的 IPD 模式的合同条款除包括传统设计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协

             议声明、术语解释、项目计划和进度要求、承包商、设计方、咨询方、供应商的
             薪酬支付、施工操作、工期、变更与索赔、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外,还需要对各

             参与方的协作原则、项目管理团队的组成、业主需提供的信息、设计阶段承包商
             的义务、施工阶段设计师需提供的服务以及 BIM 的应用等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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