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基于BIM和IPD模式的工程项目管理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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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于 BIM 技术的 IPD 项目管理
三、基于 BIM 技术的 IPD 模式的合同关系应用
(一)合同类型的选择
目前中国 BIM 技术的应用并不成熟,各企业单位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对
于 IPD 模式的应用也处于初期探索阶段,一味地照搬国外的合同条件并不能很好
地使之服务于国内的建设项目,因此必须建立适合中国建设项目特色的合同类型
与合同关系,才能为更好地约束项目各参与方,促进基于 BIM 技术的 IPD 模式
的顺利进行。基于 BIM 的 IPD 模式选择合同类型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①基于 BIM 技术的 IPD 模式中项目各参与方介入项目的时间有先后,对项
目的影响效果也不相同,且相对较少的团队成员可减少内部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故不必将所有的参与方全部纳入团队中来。例如一些非主要的项目参与方则不包
含在项目团队里。
②采用过渡型合同时,业主需处理较复杂的合同事务,各参与方通过协议展
开合作,合同的整体性不强,对各参与方需要整体合作的制约力度不够,不利于
开展合作。
③ SPE 合同要求所有的参与方共同组成单一目标实体,而目前中国对于 IPD
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一些小的分包商和供应商受传统模式的影响存在团队意
识不强等问题,且在项目初期阶段也尚未介入到项目中,而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
进行,IPD 模式下项目团队在概念设计阶段就要组建完成,故 SPE 合同目前不适
合在中国进行应用。
(二)多方合同中各参与方权利与义务及 BIM 技术使用规定
基于 BIM 技术的 IPD 模式的合同条款除包括传统设计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协
议声明、术语解释、项目计划和进度要求、承包商、设计方、咨询方、供应商的
薪酬支付、施工操作、工期、变更与索赔、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外,还需要对各
参与方的协作原则、项目管理团队的组成、业主需提供的信息、设计阶段承包商
的义务、施工阶段设计师需提供的服务以及 BIM 的应用等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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