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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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四)注意使用督促程序
虽然每年发生大量的债务纠纷,但诉诸法律的却为数不多。企业的代表人大
都想通过“私了”解决,然而事与愿违,“私了”不了,债务锁链却越缠越紧。
究其原因,一般都认为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从调查、调解到作出裁判,程序复
杂,时间冗长,耗费人力、财力、物力,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针对这种情况,
中国《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督促程序。根据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
要求支付金钱,有价证券的申请后,不需要询问债务人,也不经过辩论、调查、
裁判等程序,而是进行书面审查。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限期履约的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
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
督促程序是以迅速结案为目的的战略式诉讼。有人提出: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
支付令不就自然失效了吗?法律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申请时,不但要写明请求给付
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种类、说明已过债务履行期限,还要提供请求所根
据的事实、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的材料无懈可击,债务人就没有可能提出异议。
即使提出书面异议,没有新的事实、理由,法院也不会认定异议成立,支付令同
样会发生法律效力。
(五)运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为债权实现奠定基础
有些企业不但不积极履行合同,清偿债务,而且一旦闻风对方要诉诸法律或
者进入诉讼过程,为了逃避履行债务,将有争议的标的物出卖、毁损、转移、隐
匿,或者将资产挥霍,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以上种种恶意行为,都会造
成将来判决困难或者难以执行判决,使债权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针对这种
情况,中国《民事诉论法》在保留诉讼保全的同时,增加了诉前保全。根据法律
规定,不但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而且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其合
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这样,一旦胜诉,便可以使债权得到保护,使金钱兑现。现实中,
有些债务人具备履约的能力而拒不清偿债务,而有些债权人,尤其是中小企业,
本身资金就很少,由于被拖欠数额较大,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或难以维持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这类案件一般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但从
法院受理案件到作出有效判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将可能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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