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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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第二节 常见债务纠纷类型
一、连带债务纠纷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中国法律条文中并无对连带债务的确切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518 条中对连带债务做出简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19 条对
连带债务的债务承担做出规定。我们将目光转向域外,参考《德国民法典》第
421 条对连带债务的规定,该条规定:“数人以各负全部给付的责任负担同一债务,
但债权人仅得一次请求给付者,债权人得任意对每个债务人请求全部或者一部分
的给付。在未清偿全部债务前,全体债务人仍负其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德国
学者梅迪库斯对连带债务作出解释:连带债务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
必须履行全部给付,债权人也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或者部分给付,但
其总共仅获得一次给付。”由于我国并无对连带债务定义的规定,学理通说基本
继受德国观点,认为连带债务指的是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中的
数个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利益只能满足一次,这种债的关系就属于连带债务关系。
连带债务的主要特征为,债权人只能向连带债务人请求一次全部给付,在某一债
务人完成全部清偿后,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但若债务人只完成部
分履行,债权人则可以要求任一债务人履行剩余债务。
理论上连带债务在性质上究竟属于单一之债还是复数之债存在争议。德国
19 世纪中期以前作为通说的是债务单一说,通说认为连带债务在性质上是单一
的债务,即债权人和多个连带债务人之间仅存在一个债务。19 世纪中期以后,
债务单一说的通说地位逐渐衰落,并被债务复数说所取代。而债务复数说则认为,
无论是共同连带债务还是单纯连带债务,其都包含了多个债务,虽然数个债务相
互之间的关联密切,但其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债务,债权人和每个连带债务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都相互独立。尽管学界目前就连带债务的性质仍然存在争议,但一
般认为,连带债务的性质应采债务复数说,即连带债务属于复数之债。
(二)连带债务之类型
. 团体型连带债务
团体型连带债务的主要特征表现为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较为紧密。例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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