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P. 15
第一章 债务纠纷概述
伙企业法》第 39 条规定的“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公司法》第 30 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由交付
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
第 94 条规定的当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
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等。也有观点认为代理人和被代
理人以及夫妻也形成团伙关系,其中夫妻关系属于伦理团体关系。该类型连带债
务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团伙型连带债务人内部为了某种经济目的(除夫妻团伙外)
而结成团伙,并因为了团伙整体利益作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即债权人)发生债权
债务关系;二是债权人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了解团伙由多名成员组成。团伙型
连带债务的效力体现为:在外部关系中,只要加入该团体即与债权人可能发生连
带债务关系,而不需要某一债务人与债权人单独发生法律关系;在内部关系中,
完成债务清偿后债务人一般根据内部协议向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无协议时一
般平均分配债务。
. 合同型连带债务
合同型连带债务表现为各债务人因签署同一合同而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
系。例如,《民法典》第 786 条规定的“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 932 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
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在理解中应注意,该“同一合
同”并非指同一份合同,而是指同种性质的合同。
. 担保型连带债务
在介绍担保型连带债务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连带保证和保证连带的关系,前
者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是保证人承担的第二层保
证债务与债务人承担的第一层主债务之间发生连带关系,此种连带保证关系本质
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而保证连带是指多个保证人间对主债务承担的保证责任之
间发生连带关系,实质为真正的连带债务。这两种担保都属于本文中所称的担保
型连带债务。
. 共同侵权型连带债务
共同侵权型连带债务是指因为侵害了固有利益而非给付、注意或其他义务的
违反而发生的连带责任关系,法律基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而要求侵权人承担连带
责任,以保证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共同侵权型连带债务是最典型也最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