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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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知识产权发展



                  《公共合同法》规定采购指南要包括符合技术或功能规范的内容,规范的类
              型为:功能规范:各种产品或服务合格的要求;性能规范:包括可接受的特性范
              围规范或最低可接受的标准;
                  设计要求:公共采购的规划和招标要求中,招标机构应当制订和使用规范。

              《公共合同法》还规定,在公共通告和招标相关合同中,给出需要满足的要素描
              述、规范或其他准则。
                  总之,公共采购中采用规范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充分开放的竞争环境。
                  《联邦采购条例》及定义:

                  根据《公共合同法》授权,联邦政府服务总局、国防部和国家宇航局联合制
              定《联邦采购条例》(FAR),要求所有联邦机构执行。FAR 于 1984 年正式生效。
              FAR 共有 53 部分 1927 页,第 36 部分为“建设和建筑工程合同”。FAR 定义的
              建筑工程或建设是指建设活动,包括,工程建设、工程结构及其改善,如,桥梁、

              水顼、厂房、公路、林荫大道、街道、地下通道、隧道、污水、给水、供电线路、
              抽水泵站、重型发电厂、轨道交通、机场、航站、港口码头、通道、灯塔、浮标、
              拦水坝、堤防、运河、疏浚、支护、修复和植被恢复、脚手架、钻孔、爆破、挖
              掘、清除和景观建设,等所有的建设活动。

                  FAR 还专门定义了“建筑工程服务”(Architect-engineer Services)的内容,
              包括:研究、规划、开发、设计、施工、改建、房地产维修;以及其他建筑工程
              相关专业服务,包括,调查、勘测、检测、评估、咨询、综合规划、项目管理、
              概念设计、计划和制订规范、价值工程、施工阶段服务、地基工程、制图审查、

              运行维护等服务。
                  1995 年发布的联邦法规《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案 1995》(NTTAA)和美
              国总统办公室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联邦政府参与制订和使用自愿一致性标准和合
              格评定活动通告 OMBA-119》要求所有联邦机构在采购、制定法规和其他涉及标
              准的工作中必须采用私营部门 / 领域标准化机构制的志愿一致性标准(Voluntary

              Consensus Standards,VCS),强制要求美国所有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与 WTO/
              TBT 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以技术标准为基础制定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为依法规
              定强制性要求或政府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包括健康、产品安全、操作者 / 使用

              者安全、环境保护、检疫、消费者保护、包装和标签、产品特性或公共利益等要
              求。这二项法规是美国政府在使用自愿一致性标准的层面的基本政策,具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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