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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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知识产权发展


                               第三节  工程建设领域的专利问题



                  一、《民法典》中的相关规范

                  (一)《民法典》中的工程建设规范

                  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所带来的违约风险是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风险来
              源,《民法典》在沿用了原《合同法》第十六章的基础上,又吸收、借鉴了相关
              司法解释的内容,在第三编合同编第 788 条至第 808 条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
              内容。此外,针对侵权责任问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频繁发生的现象,在继承原

              《侵权责任法》内容的《民法典》,其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十章中,对工程建设
              中的侵权责任承担也有所涉及。总体来说,新《民法典》在保留了原来法律原则
              的基础上,并未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条文做出颠覆性的规定,而是通过更精准的文
              字表达、更严谨的体系规定,使法律条文内容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民法典》与专利权
                  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有着诸多修改之处,光从结构体例上看,在原来六编
              的基础上新加入了人格权编,形成了七编的结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在

              《民法典》第 123 条中得到了明确,通过“7+N”的列举模式,详细规定了知识
              产权客体的范围。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的专利权即第 123 条第二项中的发明、实
              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民法典》中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来规范,专利权作
              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亦可以视为对专利权
              的规范。1986 年的《民法通则》在中国立法中首次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概念,

              并将其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加以规定,这也奠定了知识产权的私法属性。知识产
              权在英语中是“Intellectual Property”,在德语中是“Geistiges Eigentum”,表达
              的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是“智慧(财产)所有权”,是人们对于

              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利。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的范畴,成为多种智力成果权与经营标记权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保护
              要求,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迅速变化更迭,且我国先前的知识产权立法中一直采
              用的是民事特别法的方式,因此虽然《民法典》中直接涉及知识产权(包括技术

              合同)的相关条款多达52条,但知识产权部分的内容并未以独立成编的形式在《民
              法典》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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