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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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知识产权发展
二、欧盟工程建设标准立法
1985 年,欧盟颁布了《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简称“新
方法指令”),建立了“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化制度。指令
规定技术法规只规定,包括安全、健康、环保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强制
性的“基本安全要求”,达到指令目标要求具体的细化措施由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完成。2012 年,欧盟颁布了《欧洲标准化条例》规定按照健康 ' 安全、
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的目标,建立欧洲产品和服务标准,支持欧盟立法和政策的规
则。欧洲标准应当是考虑了公共利益和欧盟政策目标要求底线的,由市场驱动的
产物,并定义标准不是强制性的。条例专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产品标准化要求与欧
盟建筑工程产品法规一致;建筑产品的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为描
述产品、过程、服务或系统技术要求的文件。
1988 年 12 月,欧盟发布《建筑工程产品指令》。指令特别强调在建筑工程
等领域,为消除贸易壁垒,应当符合新方法指令,形成了与 WTO/TBT 的要求一致,
采用“新方法指令 + 技术标准 + 合格评定”的建筑工程与标准的制度。指令规定
的建筑工程产品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包括:机械稳定性;防火安全;
卫生、健康和环保;使用安全;防噪音;节能和保温。
CPD 规定细化基本要求用标准化文件以详实的形式(Concrete Form)表达,
包括:
协调标准:为确保为产品制定的协调标准的质量,欧洲标准化组织受欧盟委
托制定。标准要尽可能用可操作的产品性能表达,并与解释文件相关。
欧洲技术批准文件:是评估满足 CPD 规定建筑工程基本要求的建筑工程产
品最佳技术评估文件,用于既没有协调标准也没有认可的国家标准时,由欧盟委
托制定。技术批准文件以解释文件和指南为基础,指南包括解释文件列表。
解释文件:作为协调标准、技术规范和欧洲技术批准文件的基础,解释文件
(Interpretative Document)中有基本要求的详实的表达形式(Concrete form),
以便在基本要求与(委托下达的)协调标准,或欧洲技术批准文件,或认可的其
他技术规范之间相关联(Link)。其中,“技术规范”为标准和技术批准文件。
2011 年,欧盟发布 Regulation(EU)No305/2011《建筑工程产品条例》(CPR),
同时废止 CPD。CPR 延续了 CPD 的主要内容,在其基本要求中增加了“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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