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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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上述侵权抗辩是建立在著作权没有让渡的前提下。《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尽
管规定了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默示属于受托人,但并未排除合同双方可以通过
合同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这是造成合同双方在设定知识产权条款时争议
不断的原因。在招投标阶段、合同签署阶段,建设方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设
计公司将投标方案、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勘察设计成果、计算机软件、企业
标准、监理大纲的知识产权(含著作权)归其所有,这使得勘察设计企业或创作
者丧失对劳动成果著作权维权的主体资格,导致出现因权力者身份模糊无法制止
成果作品被滥用的情况,同时因数字化交付所带来的作品成果便于快捷传送又加
速了侵权案例的再次发生。
实施项目改造工程时使用图纸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 12 种合理使用情形,
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勘察设计图纸。但这样的合理使用应仅限于
修改部分图纸资料,且要注明原单位名称、完成者姓名等信息,而不应将全套图
纸资料提交给新的改造设计承包商。这样的合理使用规定既保护了原创作者的著
作权,也从制度上防止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一次性服务但却变成永远使用的情
况出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
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立法宗旨。
(四)侵害勘察设计成果著作权赔偿标准
与摄影、美术、文学作品著作权维权收益相比,勘察设计成果不仅收费高,
而且图纸、文字所承载的技术方案和信息的价值更是巨大的。图纸、文字所反映
的技术方案和信息属于专利、专有技术范畴,由《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调整。纵观工程建设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受害方常以侵犯其专
利和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以专有设备中特殊设计、工艺流程诀窍点和特殊设
备布置等“技术密点”作为举证重点,而法院却以维权证据认定困难,且有法定
赔偿额限制等原因而忽略对侵害著作权的维权。著作权法虽然不保护工程设计图
中的技术方案,但并不意味着不保护工程设计图的经济价值。与文学、摄影、美
术作品以出版发行获得的收益不同,勘察设计图的主要价值:在于“从平面到立
体”的建设应用过程;在于建成后的工业装置或民用建筑能够给建设方带来长期
收益。因此,在确定勘察设计成果著作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结合建设方使用
成果作品所发挥的价值和带来的收益来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上海
知识产权法院的某个知识产权侵权的判例及其法官的观点为工程领域著作权维权
提供了良好的司法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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