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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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面以及几何图形安排的、体现严谨精确和谐的“科学之美”,表格数据完整性以
及体现对标准规范的解读应用和工程经验,是由具体创作者完成的,是体现其特
质的成果,并不是法人意志的体现,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作为特
殊职务作品,当出现著作权被侵权时是应由法人和作者来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任何一方单独维权时会被对方以维权主体不完备为由进行抗辩。实例:在华东建
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华东设计院)诉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
公司(简称都设公司)等侵害工程设计图作品著作权以及虚假宣传纠纷案中,一
审判决被告都设公司使用的图纸不构成对华东设计院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侵权,
而以都设公司的系列宣传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
任;二审维持原判,虽然指出一审依据的法律条文错误,但却未提出改正意见⑴,
这显示出认定著作权侵权的复杂性和艰难性。
不同的设计公司在勘察设计图纸整体布局、图示标注、设计要点难点的解决
上都有自己的经验和风格。而凝结了每家设计公司几代人的智慧之光和创造力的
工程经验积累,经过项目团队独立和辛勤的劳动将其融入设计方案中形成独特的
表达风格,若其不被“抄袭”则可为承接项目的设计公司带来不菲的经济利益。
但当“引言”所述的那种习惯做法逐渐形成行业惯例时,投诉受到被抄袭侵权时
其独创性的举证则难以实现。加之当前受保护的作品应当是作者智慧活动创造的
成果,而非仅仅是通过体力劳动或“额头流汗”的表观现象创造的成果。因此尽
管因数字化交付带来的海量工程设计图泄漏被抄袭复用,而作为维权举证的证据
其贡献却很小,法院会以被控侵权图纸上的细部线条或简化或增加或改变,均无
法完整再现作品的科学之美为由,判决贋品工程设计图不构成对涉案工程设计图
的著作权侵权。
然而,站在从业者能轻易获得后不当使用的角度看,建设工程领域亟须保护
的作品更多的是表现为以“额头流汗”为判断标准的成果,如标准规范、勘察设
计图纸、管道材料数据库、概预算工程量和价格库等,这些成果是勘察设计企业
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完成的,具有一定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交付后建设单位仅
获得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企业所有,《工
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是为保护勘察设计成果著作权提供
的很好的法规依据。也有学者指出,该导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劳动成果被
他人不正当地加以使用,但会不可避免地阻碍后人利用前人劳动成果中的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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