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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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知识产权发展



              法一般都认为是合理的使用,不属于对复制权的损害行为。最后一种形式主要是
              指直接根据建筑物的外形特征制作出建筑物,此时施工设计图也就没有利用的价
              值了。这种情况要看各国的具体规定是否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改编权指改编作品权,即创造出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权利。经改编创作

              出来的作品可以说是一种“衍生作品”,在对原先的作品改编前,作者应先向著
              作权人说明情况,并得到许可方可进行改编。但现实中。存在许多侵权现象,例
              如未经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就对原作品进行改编,此外如果还有其他人想对该新的
              改编作品进行再创作时,他们仅仅征得新作品著作权人的允许,然而忽视了原作

              品著作权人的允许。一般对建筑作品的改编的表现形式是若干部分的仿造,这些
              改变行为并不是原作品的再现,而存在创造性的改变。这些行为须经原著作权人
              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四)加强对施工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措施

                  要想减少建筑设计行业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首先要提高建筑设计人员自
              身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同时要提高对设计师道德素质和技术水平的监管和培训。
              当出现抄袭现象纠纷时,得由法院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裁决,并
              且要加大对抄袭行为的制裁力度。其次要提高设计单位对本单位设计作品的知识

              产权的保护意识,对本单位的建筑设计作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设计信息泄露。
                  建立作品公开发表和严格的登记审查制度。通过协商或签订合同的方式来明
              确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建筑作品中
              涉及委托与被委托的各个事项及关系也要事先在合同中明确或提前协商好,以免

              事后发生纠纷不易解决。商业秘密项目需进行书面明确,在单位内部做好书面及
              电子备案工作,并采取相应的建筑设计单位商业信息、秘密的保护措施。

                  三、勘察设计成果著作权的保护

                  (一)勘察设计成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勘察设计成果是勘察设计公司上下游专业协同一致、通力合作完成的著作权
              法意义上的作品,设计人、校核人和审核人在图纸上签字以行使图纸作品署名权,
              勘察设计企业加盖设计许可用章、法人用章,承担勘察设计人责任,享有除署名

              权以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以满足著作权法中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
                  尽管图纸使用法人资质、标题栏和用章,但表现在勘察设计图上的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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