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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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知识产权发展
数据进行创作,即该导则的内容是与著作权法鼓励后人“站在前人肩膀上”创作
新作品的基本宗旨相违背的。
(二)勘察设计工作成果独创性的举证责任
判断工程设计图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应当考虑 3 方面因
素:图形设计的整体排列、布局;具体设计的标注和绘制方式,图例表达;对于
设计细节或要点的选择和取舍。同时独创性判断应防止将技术方案的唯一性等同
于图纸设计的唯一性或有限性。工程设计图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设计方案的文字
表述,而是设计者将设计方案予以图形化呈现,包括设计图纸整体布局、图示标
注、设计要点的强调等。
为防止抄袭或被抄袭后便于收集“雷同卷”证据,有些设计公司会对一些重
要部位做“错误设计”,如故意标注错误的图例符号和含有本企业标识的细部表
达等,现场施工时以设计变更形式做出更正,这些图纸被抄袭后其刻意为之的标
志会有较强的举证力。判断勘察设计工作成果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具备
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设计习惯惯例、计算方法、图纸表达方式等及其相关的技
术背景知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可作为行业技术权威,为著作权纠纷案件提供专
家鉴定意见。作品独创性的举证责任应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如果
被告认为涉及纠纷案件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应当提供反证。
(三)侵害勘察设计成果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有关独创性与侵权认定之间关系的最大误解在于,认为“只要被告的成果具
有独创性、构成了作品,被告利用该成果的行为就不算侵权”。实际上,独创性
知识告知人们:判断一种劳动成果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
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为侵权作品的标准。对侵权作品的认定应遵循国际公认的
“接触 + 实质性相似”的公式,即在如果被告曾接触过原告作品、其被诉侵权
的成果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则侵权成立,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
法定抗辩理由。需要指出的是,被控侵权成果与原告作品相比是否具有独创性
只影响对侵犯何种具体权利的判断,而不影响对侵权的认定。实际事例中,应用
“接触 + 实质性相似”来判断侵权最多的场景就是员工离职将全套成果文件带到
新就职的公司,稍作修改就形成新的勘察设计图纸文件加以使用以获得收益。因
此在著作权维权时,要从“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方向来收集证据,其中
“实质性相似”的证据包括使用原图纸施工建设的“从平面到立体”复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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