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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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知识产权发展
础知识欠缺造成的,而是为满足施工单位的工作需要而产生的。
在设计图送审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若干变更,建筑设计师就要对此进行修正,
这些修正多多少少已违背了图纸设计者最初的想法、理念,并且参与修改的人员
不仅有建筑设计师本人,还有施工单位及其相应的技术人员。建筑设计并不是一
个简单的平面化设计,而是由多环节、专业参与而完成的繁杂的工作体系,除了
建筑设计师本人将户型外观、空间设计完成外,还离不开结构、水暖、电气设备
等多个其他专业的相互配合,因此施工设计图的变更和修改不仅仅是建筑一个专
业就能完成的,结构、水暖、电气专业在图纸送审过程中都有可能被提出要变更
的部分,所以施工设计图要进行综合修改才能完成。施工单位虽然是将建筑物的
现实化了的劳动者,同时也参与了施工设计图的修改,但它的建造行为和修改行
为并不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因此建筑作品的作者应该是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完成构
思到表达的建筑设计师,即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现实情况中,建筑设计师大多是以设计单位为依托,设计活动的进行是集
体创作的方式,数十名工作人员集思广益的结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单位应
该被视作该施工设计图的作者,即著作权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 17 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
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的著作权人的归属问题主要是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未约定按照原则建筑设计单位
应为著作权人。
2. 设计施工图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
(1)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以及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
意味着著作权人将作品公之于众、使公众知悉的权利,但公众并不是都具有建筑
设计行业的专业知识,建筑设计师的设计理念想要被公众了解和认可必须通过建
筑物,施工设计图并不具备这一功能,因此发表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如果将建
筑作品进行扩充解释后,著作权人可对施工设计图、建筑模型行使发表权。而建
筑设计院将施工设计图交由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施工作业的行为,依据合同
法施工者作为项目承揽人负有相关保密义务,因此该行为则不能视为发表。
署名权作为著作权利内容之一在设计活动中很常见,但在行使的过程中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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