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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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理论及发展






                               第一章  法学理论及发展




                            第一节  法学理论功能、结构和证伪


                 一、法学理论的特点和任务


                 在法律人的实际工作中,理论似乎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教科书中充斥
             着各种各样的理论,学生热切地加以学习,而司法也常常予以运用。然而与之相
             对的是,明确讨论法学理论的文献却非常匮乏。概因在克服“概念法学”之后,
             特别是“问题思维”广泛传播以来,学术界已经对于法学理论的作用丧失信任。

             是故,首先必须进一步阐明理论对于法学的意义与功能。
                 (一)理论概念的特征:普遍性以及体系相关性
                 康德在其著名论文《论俗语: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适用于实践》
             的开头这样写道:“如果实践规则在一定的普遍性上被思考为原则,并且在这时

             抽掉一堆毕竟必然对其实施有影响的条件,则人们就把这些实践规则的总和本身
             称为理论。”据此,理论的特征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在当代科学哲学
             当中,这一标准也被认为是决定性的。例如,波普尔就简明扼要地定义:“科学
             理论即普遍性命题。”康德指出,规则应当被构想为“原则”,并同时将体系思

             想描述为“一种基于原则所构建的知识整体”。事实上普遍性命题的每种组合并
             非都能被称为理论。必须补充的毋宁是:这种体系性的要素(即符合秩序性和统
             一性的标准的要素)是相互联系的。是故,科学理论的目标是以归于更广泛脉络
             关系的方式来(对材料)做体系性的阐释。而自然科学是通过将现象追溯到自然

             规律的方式达成这一目标的。法学理论的主要任务则是:借助法学概念,通过建
             立与一般法律原则联系的方式来对于规范加以理解。
                 基于对法律实务的考虑,也不应过多强调普遍化的要求。不应认为理论只是
             诸如物理学那样的“大”理论,而也应包括“小”理论——只要这些“小”理论

             的阐述功能是通过归于某个一般化的脉络关系来完成的。然而,理论不应被理解
             为“假定”的同义词,虽然在日常口语中,甚至不少法律人都习惯于如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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