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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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理论及发展


             个有用的术语就此消失——对此,在科学语言中也并无合适的替代物。不过,对
             于理论之间存在网状联系这一正确的看法,在法学立场上只能予以承认。
                 (三)作为法学理论的组成部分:法律评价或一般性法律原则

                 法学上规则的依据基本上是对客观法的确定评价。譬如有价证券法的法律外
             观主义理论就以信赖保护原则与归责原则的结合为基础。又如法律行为的意思论
             致力于意思自治原则理念的实现,与之相对的表示理论则与法律外观主义理论相
             似,将信赖保护原则以及归责原则置于更高的地位。此外,若不追溯到合同对于

             双方“事实性”或“持续性”的拘束思想,并由此引出合同法的平等原则,那么
             不当得利法的差额理论只是一个肤浅甚至是难以理解的理论结构;而平等原则在
             联邦最高法院对融资租赁的处理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在了解了某
             项理论背后的价值评价,才能真正理解该理论的预期应用以及作为其基础的规则。

             是故,应将这种评价也纳入法学理论的核心当中。
                 一般性法律原则并没有规范特征,因此也无法单独确定规范后果,而是通过
             区分不同原则层次、与其他原则相互限制或组合来加以适用,但它可能包含了对
             于所建构规则的前提条件与后果的“倾向性说明”。原则的功能则是限制或是提

             供根据。同时法律原则还能横向联系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因其无处不在,且于
             法秩序中不同处都有重要意义,如基本私法原则包括:意思自治、自我负责、信
             赖保护、等价有偿等,或者下述更为具体的原则如:有责原则,根据风险分配、
             风险控制等控制范围的思想来进行归责的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等。此外,这类原

             则在法学理论以及体系建构中发挥类似于结构主义理论观念中所谓“constraints”
             的作用这一概念一般被晦涩地译为“横向联系”。

                 三、法学理论的缺陷


                 科学哲学要求理论具有连贯性以及可检验性。而法学理论也必须满足这一要
             求。不过在这之前还要考虑其实际效果问题;缺乏任何实际效果的理论根本乏人
             问津,不值一驳。
                 (一)缺乏实际效果

                 第一,如果某个理论只是某种“不言自明”的东西即某种套套逻辑,那么它
             一开始就不会有任何实际效果。汇票法上的剩余理论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根据该
             理论,基于《汇票法》第 89 条的汇票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汇票请求权到期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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