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P. 18
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例如,当有人说他有一个关于某人是凶手的“理论”时,他所提到的仅仅是一个
假设而非科学意义上的理论,因其缺乏归于某个一般性脉络关系而获得的解释力。
虽然每个理论都是一个假设,但并非每个假设都是一个理论。
(二)法学理论的功能
虽然提出某个法学理论的初衷往往只是为了更好地陈述和整理法律素材,但
其意义也绝不会仅限于此。只要秩序的建构并不仅是外在的,而是基于对实质脉
络关系的深入理解的话,其中就必定包含有创造性要素——唯其如此,它才配得
上“体系的”这一谓词。是故,规范所归属的脉络关系是会对其解释发生影响的。
事实上,法律人利用理论去获得迄今尚未成形的法规——也许是对于现有成文法
的理论解释,甚至也可能是对不成文法的发展。是故,法教义学理论即关联实证
法的理论:既有解释性功能,还有启发性功能。这两种功能并非完全独立,相反,
两者相互补充并相互促进。
法学理论的功能可概述为:它使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概念上或教义学
上的归类成为可能,由此保证了解决方案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并阐明了其
所包含的实质正义内容,为更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框架。同时这一过程还包含着
判断法学理论有用与否的最重要标准。
二、理论的其他组成部分
即使按照“结构主义”观念,一个理论当然也不能仅仅由“预期应用”所构
成。而理论的这部分内容与其核心部分相对立。
(一)理论核心与特别规则
所谓“核心”可以这样加以表述:它是理论的基础性规则。除此之外还存在
特殊规则,这类规则不适用于整体而只针对特殊情况。其与法学理论的相通之处
是显而易见的。此外,一般也不能只借助某个相关的理论来解决问题,往往还需
要某些不从属于前述理论的其他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有时甚至需要更具体与适
用范围更小的子理论或范围不同的补充理论。
(二)网状理论联系
基于对脉络关系的认识,施泰格米勒提及了“理论网络”概念,他甚至希望
用这个概念来替代“理论”。但这是不合适的,因为若如此会导致我们将注意力
过分集中在理论总体之上,而忽略了每个理论的独立性,并且会使得“理论”这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