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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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时效经过后的“剩余”或“残余”。这一曾经的通说虽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但
却毫无意义,因其毫无实际内容;汇票请求权失效时,不当得利请求权被“剩了
下来”的提法没有什么意义,且它也无助于将自身纳入到一个普遍的脉络关系中,
而这正是理论的任务。与之相对的是,当今的主流观点认为,汇票不当得利请求
权是民法典第 812 条第 1 款第 2 项意义下的非给付不当得利的一种特殊情况,而
这是一种独立的内容,因为它诉诸了“法律延续性思想”所提出的要求,并提及
了公认非给付不当得利的重要标准。
第二,若一种理论的特征缺乏区别度,就不可能具有所要求的实际效果。
例如部分判例以及文献所主张的因果关系理论就是如此,其目的是确定民法典第
1004 条意义上的侵害人。由于一切原因都是原因——无论是侵害者的行为,还
是被侵害者的行为都可以看作与侵害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若机场构成了侵害,那
么其原因既可以说是机场本身的建设和运营,也可以说是受侵害人住在附近。是
故,这一理论不能为某个预期应用提供充分必要条件,难以发挥作用。此外,在
无法通过确定充分必要条件确定某个理论的整体适用范围的情况下,至少也要能
对之形成某种“预期应用”,否则会难以形成范例以及相似性推论的基础。
(二)不连贯
首先,如果一个理论在逻辑上包含矛盾,它就是不连贯的;因为若如此,任
何命题,包括与之矛盾的部分都可以从这个理论当中推导出来。目前,法学中真
正的逻辑矛盾极其罕见,更常见的是评价矛盾。如果一个理论会导致让人难以忍
受的评价矛盾,那么这一理论同样可以被看作是不连贯的。尽管如此,评价矛盾
并不同逻辑矛盾一样必然使得整个理论陷入无效,因为它通常只限于某个子问题
且不会影响到理论的其他应用领域。不过此类评价矛盾还是会导致理论的不连贯,
因其违反了平等原则,而这是法律适用与法律发现的最基本原则;一个会导致这
样结果的理论绝不可能是正确的。
其次,第二种不连贯的情况是指:理论对相关规则提出例外,却不能给出与
其前提相合的理由。那么该理论就类似存在逻辑矛盾一样失去了价值。因为若允
许理论提出一个不用说明理由的例外,就不能解释为什么不能提出第二个,乃至
更多的例外。由于这类理论可以用这种方式与任何解决方案“协调一致”,是故
它不能正当化任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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