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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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二)公司法是一种混合法
从本质上说,公司法是一种私法,但为了适应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包括我
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实际上都是一种混合法,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公司法是私法与公法的结合。在公司法中,不仅有私法的内容,而
且有不少的规定是公法的内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和登
记,公司上市和发行债券的审批,固有资产投资的管理,这些规定都具有公法的
性质。此外,违反公司法的责任,更是把平等性的恢复、赔偿,行政性的处罚、
处分甚至刑罚制裁等手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行政性的处罚、处分以及刑罚制裁
等规定无疑属于公法的性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人们把公司法称为“私法公
法化”。
其二,公司法是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结合。前已述及,公司法从本质
上属于私法范畴,而私法最明显特征之一是任意性的规范。例如,当事人是否设
立公司,设立什么样的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在公司中,投资者所占的股份、
红利的分配等,都可以由全体股东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权如何转
让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事宜,等等。这些都属任意性规范。
但是除了任意性规范之外,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在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例如,
关于违反公司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关于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资本最低额
的规定;关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债
券的条件以及上市的条件、法定的公积金、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等,这些规定无疑
都属强制性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和约定。
其三,公司法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所谓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
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如宪法、刑法、
民法及婚姻法等。所谓程序法,则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
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从公司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来看,其中多数的内容显然属于实体法。但是,
公司在有关公司登记、股份公司的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公司上市或发行债
券、公司的分立或合并、公司清算等制度中,就有许多是属于程序法的。
(三)公司法是一种制定法
法律有制定法与判例法之分,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形成了最为主要的两大法系,
即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及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前者实行的是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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