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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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法基本内容


             定名为《商律草案》,其中公司律 334 条,未及议决,清朝灭亡。
                 (二)民国时期的公司立法
                 1914 年,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予以颁行。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 1929 年 12 月 4 日完成了《公司法》的制定,同时颁布
             施行的还有《公司施行法》《公司登记管理规则》。之后,国民党政府对 1929 年《公
             司法》进行修订,大量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的立法原则和具体规定。后这部《公司
             法》又历经 1970 年、2001 年两次修改,至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

                 (三)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公司立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恢复国民经济,确立了当时尚存的私营公司及其他私营企
             业的法律地位。为了保护民族工商者和投资者的利益,1950 年通过了《私营企
             业暂行条例》,1951 年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施行办法对新

             中国成立前公司法中规定的 5 种公司形式,即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确认。
                 (四)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公司立法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推行的改革开放政策极大促进了

             生产力的进步,也使中国的公司立法得到迅速发展,可以说中国公司制度是改革
             开放的产物。1993 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1994 年 7 月 1 日开
             始实施,该法于 1999 年、2004 年、2013 年、2018 进行了四次修订。



                            第三节  公司法关于企业分立的规定



                 一、概念及形式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
             也分为两种,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而设立一个或数个新公司,原公
             司继续存在。基本形式为:A=A’+B。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虽然继续存续,

             但是其注册资本、生产规模、业务范围、股东人数等都发生了变化,应该按照公
             司法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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