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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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法基本内容
法,后者则实行判例法。但公司法却有点例外,从法律渊源来看,公司法具有制
定法的性质。无论是以制定法为特征的大陆法系,还是以判例法为特征的普通法
系,都有比较详细地制定而成的公司法。最能说明问题的是英国的公司法。英国
无疑是判例法国家的代表,但作为普通法系的英国于 1856 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
部单行的公司法,即《合股公司法》,1908 年又颁发了世界上第一部统一的《公
司法》。公司法之所以采取制定法的形式,这是由其所涉及的内容决定的。对于
公司的法律人格、组织设置、程序性规定、实体性内容,必须以系统而又全面的
规范来确认,而最合适的确认方式就是制定法。当然,公司法的制定法性质,并
不意味着公司法单指某一个立法文件。从广义上说,凡是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的
法律渊源,都属于公司法的范畴。
第二节 中外公司法发展简史
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英国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1. 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
公司立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17 世纪
初叶,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国家和地区组建殖民公司,殖民公司由
政府或国王特许设立,取得海外特定地区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并代行本国政府的
某些权力,例如东印度公司。
当时的殖民公司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又被称之为规约公
司,是在商人基尔特原则的基础上扩张起来的。公司本身没有资本,由参加人缴
纳入伙金,这类公司实际只相当于贸易保护协会。二是合股公司,就是以公司参
加人入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经营运作,股东以其所持有的
股份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东按所持股
份分享利润,分担损失。英国东印度公司就是采用这种形式的。合股公司是股东
协议的产物,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
“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南海公司在 1711
年得到英国女王颁发的特许令,专门从事对西班牙的贸易活动。1714 年受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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