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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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
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
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
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
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
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
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
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
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
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
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
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
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
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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