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P. 118

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onitoring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
            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
            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

            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
            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

            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106·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