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P. 117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
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
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
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
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
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
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
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
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
·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