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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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仿行为进行了具体条款的限定。 1994 年之前日本根据《民法典》第 709
                                             a
               条的规定认为模仿他人装潢的行为为一般侵权行为,到 1994 年日本《反
               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出了“禁止依样模仿”的原则,并且在该法第 2 条第

               1 款的第 3 项以明令的方式禁止商家互相模仿产品的生产。但是该禁止令
                                                     b
               时效为在先者首次销售产品的三年之内, 该三年的规定遵循了市场发展
               的一般原则。
                   (三)wipo

                   作为《巴黎公约》第 10 条之 2 项的实施细则版本,1996 年 WIPO(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根据商
                                                                c
               业外观的内涵——“一个整体的全息的符号组合”, 《示范规定》列举
               的方式列举了其他四种涉及商业外观的混淆客体,主要包括商标、商标和

               商号以外的企业标识、产品外形等。并且“其从正、反两方面,对搭人标
               识便车与搭人产品(或服务)便车的行为予以禁止。”此外《示范规定》
               中的六条正文和若干注释说明中还阐述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

               争法》的关系。但是该《示范规定》的正文部分并没有提出要对商业外观
               进行保护,只有在对“产品或服务的表征(the presentation of products or
               services)”一项的注释部分阐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即模仿、
               假冒其他商品生产者商业外观的行为。
                   【问题及评论:商业外观理论及法律规定在中国的进展?】

                   基于上述资料总结可知,商业外观是随着各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衰而
               变迁,商业领域的繁荣、产品与服务的发展成为标志诞生的充要条件。由
               于中国在封建小农经济时期滞留时间长、士农工商的行业排布等级僵化,

               因此商业外观理论并没有随之起源,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与国


               a  参见其第 4 条第 9 款的规定,“模仿他人的产品或服务,如果有可能造成来源上的混淆的,属于不
                 正当竞争行为。”
               b  该 3 年期限的确定则是由于“根据日本外观设计保护协会对商品生命周期的问卷调查,其结果表明,
                 在几乎所有的领域,商品模型改变的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以下。”
               c  刘宇航:《论商业外观中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专业学位),20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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