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生态环境监测与林业生态保护
P. 41
第一章 生态环境监测的理论基础
(三)现行环境监测体制不适应环境监管新需求
中国环境监测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因此开展工作时监测区域的划分往往决
定于行政区域划分,对本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与企业没有行政效力。因此,现行
的环境监测体制无法形成跨区域的监测力量,使得各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信息人
为地独立开来,不能完整准确地对生态环境进行大尺度的宏观综合监测与分析,
就造成了监测数据的片面,既不利于处理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与纠纷,也
不利于开展区域间的决策管理与生态环境联动管理。同时,中国在土壤、电磁波、
放射性、环境振动、热污染、光污染等监测领域能力不强,区域生态环境综合分
析能力薄弱,针对新型环境问题的监测监管能力存在不足。
(四)社会监测发展不完善,政府对环境监测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社会监测机构技术能力不足,中国从事环境监测的企业普遍规模小、
起点低,管理不规范,大部分监测机构存在人员、设备不足,现场采样操作不规
范,实验室分析经验有限等缺陷。政府对社会监测机构监管不到位,由于缺少法
律授权,地方环保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权责不清、定位不明、
准入门槛过低、退出机制不完善、跨界监管难等一系列问题,尚未形成对社会监
测机构的有效监督机制。社会监测市场机制不健全,在社会监测机构资质资格认
定、监测范围、服务标准、法律责任、委托方式、价格机制、数据应用等方面缺
乏相应的制度安排。
四、建构独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制的必要性
(一)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满足公众对良好环境质量的诉求
环境监测工作不仅是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也是公众了解环
境状况的重要途径。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和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日益关注,公众对
了解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环境决策、监督政府环保工作和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诉
求日趋强烈,促进了公众对环境监测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为了准确了解生态环
境质量状况及环境质量预测情况,公众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基于客观事实的、
是真实准确的,能够通过官方发布的生态环境质量数据等信息去合理安排自己的
生活。为此,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内容、广度、频度、信息发布
上都需进一步完善。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