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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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概念
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
闪光灯。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
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
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
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 50 米至 100 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
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 4 米小于
10 米;
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
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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