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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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概念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一般规定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
             通行;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

             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
             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
             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车道信号灯表示: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
             安全后通过。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
             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二、机动车通行规定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
             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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