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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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概念







                   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概念




                                第一节 道路安全事故的特征


                 一、道路交通事故特征


                 (一)涉及车辆
                 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与车辆有关,对于行人与行人之间由于相互避让不开而
             撞击在一起,以及因为道路及桥梁坍塌或者洪水、泥石流、地震、人为破坏等原
             因造成的,没有涉及车辆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均不属于交通事故。《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
             牵引或者驱动。
                 (二)发生在道路上
                 任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都必须发生在路上,发生在家里或者其他私人的地方

             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都不能算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所谓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
             路、乡间道路或者是某些单位范围内但是允许机动车通行的路上。其中,公路是
             指在城市以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并经由公路行政管理部
             门规划、验收或认定的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

             渡口等;城市道路是指城市网络中的街道和胡同;其他单位管辖管线范围内的道
             路则以允许通行社会车辆为条件。显然,这里的道路应当是事实上已纳入社会公
             众通行范围的各种公共或非公共性质道路,这要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管理条例》所规定的道路范围有所拓展,并与《国际道路交通公约(1968 年)》

             对道路的界定基本一致。
                 (三)因为过错或者意外而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定义,即因违反道路交通规
             则或者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通过对定义的分析可以得出,引起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有两种:过错,即主观过错,是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的
             合称,是指人对某事物的发生所持的心理状态。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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