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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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s of Road Traffic Management—Taking Accidents and Illegal Handling as an Example
事故有定义,然而车辆作为交通工具——一种法律上的物是无所谓过错的,因此
这里的过错应是针对人而言的,即具体实施交通肇事行为的车辆驾驶人、行人。
其中,主观故意是指肇事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前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
是却希望(即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主管过失是
指肇事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前,根据当时的情形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
成交通事故,但是却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却轻信将不会发生或者可
以避免(自信之过失)的心理状态。意外是与主观过失完全不同的另一种事故成
因,是指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主观故意又无主观过失,交通事故是因
为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的其他不可抗拒或者不可能预见的因素引发的,当事人虽然
尽到了合理注意但仍然无法预见或避免其发生。
(四)有损害后果
有损害后果是交通事故的重要特征,因为交通事故在本质上就是公民人身遭
受伤亡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遭受损失的一种客观事实。但是,通常
情况下,交通事故的成立对其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大小并无严格要求,只要损害后
果实际存在即可。然而即使如此,损害后果的大小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仍然是十分
重要的,它不仅是确定事故等级、判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裁决交通肇事行
政处罚的主要依据,而且是选择适用不同事故处理程序的重要参考因素。需要指
出的是,事故的损害后果不仅限于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和死亡,以及车辆、物品
等财产的直接损失。车辆仅碾压、撞击已经死亡人员的尸体而未造成其他财产损
失的情况下构成交通事故,如果因此给死者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可以作为一
般民事侵权案件由当事人选择协商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道路交通事故对策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体制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虽经多次调整和改革,但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
现象却依旧顽固存在。尤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涉及的最重要的公安交通部门和交
通部门之间存在重重矛盾。例如,“三超一疲劳”监管无协调联动,驾驶员处罚
无协调联动,事故信息上报无协调联动,运管部门与公安交通部门法律法规冲突
等。因此,应成立统一协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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