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海洋工程建造项目现场施工安全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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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海洋工程概述



             可再生能源建设工程的批租权,规定了联邦能源规划委员会为选址阶段的领导机
             构,确定了海洋能开发的相关刺激措施,以及海洋能强制购买条款。2009年,美
             国国会又相继通过了《2009年恢复与再投资法》和《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要

             求电力公司通过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来满足部分电力增长需求,新的电力
             增长部分中至少有3/4源自可再生能源。到2012年,包括海洋能在内的可再生能
             源占全美总电力消费的比重达到6%,2020年将提高到20%。欧盟是最早制定可
             再生能源量化目标的经济体,1997年欧盟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战略和行动白皮

             书》规定,到201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消耗量要从1997年的6%提高到12%,并对
             包括海洋能在内的各种可再生能源提出了明确的目标。欧洲海洋能协会于2010年
             发布的《欧洲2010—2050年海洋能路线图》中指出,到2020年欧洲海洋能发电的
             装机容量可达3.6吉瓦(GW),到2050年可达到188吉瓦(GW),将分别占到欧

             盟27国电力需求的0.3%和15%。
                 许多沿海国家还通过建立健全海洋可再生能源管理机构,利用法律法规
             严格制定审批程序,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为产业发展提供鼓励和支持,强制而
             有序地推行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美国规定了海洋矿产管理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MMS)作为联邦沿海区域内近岸可再生能源的管理机构,
             并参照全国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的标准,对
             海洋风能产业的招标与租赁、许可证的发放进行管理。美国制定强制性的程序,
             将可再生投资标准与区域内拥有的可再生资源相配套(美国16个沿海州拥有海洋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潜力,适用可再生投资标准),而且要求公共事业单位必须提
             供一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给消费者使用,以此带动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英国
             利用GIS技术对海洋风能发展区域进行详细的规划,并针对整个区域开发权进行
             招标而不再针对单一项目来进行,采用单一的海洋许可证方式取代之前的关于海

             洋活动各种各样的许可。为了鼓励国内对海洋风能的使用,英国政府对使用海洋
             风能所发电的企业或居民免征气候税。德国为了确保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将生产成本进行了转移。2009年《可再生能源来源法案》(EEG)通过强制性政
             策引导生产成本分成,将生产成本向网络运营商和消费者转嫁,降低开发商的财

             务负担。同时,德国也通过奖励方式来鼓励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可再
             生能源来源法案》(EEG)规定,到2016年每生产1千瓦时海洋风能将获得2欧分
             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5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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