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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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2. 明确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标准
在重整计划的表决过程中,由于各方主体之间因债务减免或股权让渡等方面
的利益问题产生冲突,最终可能因各方协商不成致使重整计划无法获得表决通过。
而《企业破产法》第 87 条规定,即便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各表决组的一致通过,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但立法并没有对
上述条文中的“符合法定条件”作具体解释,致使在实践过程中,因无法可依导
致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力完全掌握在法官手里。法官作出决定的依据是重整计
划对于各方权益的调整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重整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可行
性程度的大小。对于前者,法官在衡量公平公正时因无法保证其不会滥用权力,
且每个人对于公平公正的标准存在偏差,使得该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无法得到保障。
另外,对于重整计划的可行性问题,法官仅能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积累去判定。
让专职于法律事务的法官作出准确的商业判断,实有不妥之处。因此,作者建议
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对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不能完全由法
官拿捏。《美国联邦破产法》对公平公正原则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对于受到权
利削减而没有同意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和股东,只要没有受到不公正对待,法院就
可以在其他条件都具备的情形下强制批准该计划,就重整计划对每一类债权或股
权的公正的条件也作了详细阐述。即使该条规定并没有包含判定重整计划是否公
平公正的全部内容,但它为该原则的适用提供了较为清晰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则,
实践中碰到的问题能够予以很好的解决,此种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3.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增设听证程序
企业重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整个程序都由法官主导。但在这个过程中
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生产经营、管理、商业、财务、金融、会计、职工安
置、社会稳定等各专业领域的问题。这些并不是法官的专业领域,要让法官在短
时间内谙熟上述领域的知识并做出明智合理的判断实为困难。这就很难确保法官
对重整计划的准确理解,从而决定是否应当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其做出的决定对
各专业人士来说也不具有足够的信服力。因此,为了有效评估重整计划的合理性
及可行性,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修改意见和建议,需要各领域的专业
人士参与该程序中,齐心协力做出最合适的决定。具言之,法院在对重要事项进
行审查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领域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自己判
断的参考,从而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公平正义,促进重整程序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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