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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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破产重整 ◣




                 第二,现有的重整融资模式导致了对股东权益的强调。目前由于进入重整程
             序的都是经营不善的企业,公司依靠自身无法恢复盈利能力和持续上市资格的能
             力,因而新资产的进入成为影响重整成功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现有的上市公司重
             整中,有些重组方在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之前或者之中就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

             取得了上市公司的股份。这样,他们在重整程序中就必须维护其股东地位,以保
             持其对重整公司的控制权。
                 第三,由于上市公司重整会涉及人数众多的流通股股东利益,对证券市场发
             展和流通股股东权益保护的理念和思潮也会影响到这种对股东权益的强调。多家
             上市公司在其宣布重整成功的新闻报道中,将保护了流通股股权利益作为其重整

             成功的重要成果之一。

                 四、破产重整中股东权益相关机制的完善

                 (一)加强破产重整中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1. 完善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机制

                 要提高债务人股东在重整程序中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要保障股
             东在重整中的知情权,因此有必要在该程序中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在上市
             公司的重整中,我们称之为信息披露制度。在现行的破产重整制度下,无论债务
             人自行管理还是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其管理活动都是对全体债权人负责。在这个
             过程中,立法并没有赋予股东知悉重整过程中管理活动的信息的权利,这样不利

             于股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破产重整的立法指南》中特
             别指出,必须保证重整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才能确保破产法的高效运行。
                 根据美国的重整经验,上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不停牌。也正是因此,他们的
             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得比较完善。而对于中国,暂且不论上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要
             不要停牌的问题,为了给债权人股东提供知悉信息的渠道,也应当建立相应的信
             息公开制度。例如,管理人的工作报告不应仅向债权人公开,还应当将工作报告

             的内容寄送至债务人股东。考虑到成本问题,也可采用公告的形式使利害关系人
             知悉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又如,借鉴美国的做法,中国立法可以规定,要求提
             交人在提交重整计划的同时附上一份信息披露声明,法院就是否批准该声明召开
             听证会,在法院批准该信息披露声明的条件下,才得以开展重整计划的表决工作。
             至于信息披露声明应当涵盖的内容,可以参照《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再结

             合破产重整的实际情况来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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