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海河堤防建设及中小河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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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生态堤防建设发展
来逐步在大坝失事概率、工程费用—效益分析、风险标准、综合风险、大坝安全
决策等领域推广应用。1993 年美国密西西比河 500 年一遇的洪水灾害引起了人
们对堤防工程风险的广泛关注及对防洪策略的反思。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堤防工
程风险的研究已从水文水力风险、堤防结构风险、失事后果等单项风险向堤防综
合风险、系统风险转变;防洪策略也实现从“唯堤论”到“多元化工程措施”,
再到“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转变。美国、荷兰、英国在堤防风险管
理方面取得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并将其成功应用于防洪实践。
(一)荷兰
荷兰,又称为“低洼之国”,拥有世界领先的防洪之道,构筑了高标准、高科技、
全方位的防洪减灾体系。荷兰主要防洪工程有堤防、大坝、防洪区、人工筑台、
水广场、水上房屋等,如荷兰须德海工程、三角洲工程都是世界著名的高标准防
洪大坝。这些防洪工程体系保护着近 60% 的国土面积和大约 70% 的人口和经济。
荷兰有超过 3500km 的重要堤坝工程,堤坝高度范围在 3~10m。荷兰堤坝安全标
准非常高,重要堤坝工程的安全标准是由国家来确定,次要堤坝工程的安全标准
是区域省级政府来确定。目前,荷兰对全国范围内 53 个围区的堤防安全每 5 年
进行一次评估。荷兰堤坝风险管理的相关立法是《水法》《欧盟洪水指令》。此外,
制定了一系列洪水风险管理计划,如“2015 年防洪计划”“2100 年防洪新计划”
等,旨在洪水预报与堤防破坏预报的系统集成、堤防强度检测系统的开发。荷兰
防洪综合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市政当局和水董事会。对于重
要堤坝工程,国家政府负责制定堤坝防洪标准并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
地方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省市之间的利益关系;市政当局则负责防洪措施实施、
人员撤离等具体防洪减灾行动;水董事会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第三方公众参与的
基层组织,地位等同于市政当局,负责日常与水有关的具体事务,如堤防运营与
安全维护、堤防风险分析与预警、水资源管理等。
(二)英国
洪涝灾害是英国最普遍、投入最多的自然灾害。每年,英国超 300 万的住
宅和大量重要的关键基础设施面临着洪水风险。为抵御洪水入侵,英国已建成约
8500km 防洪堤坝,堤坝高 1~6m。英国堤坝和防洪管理的立法主要有《洪水和水
资源管理法 2010》。英国国家洪水与海岸侵蚀风险管理战略提出了应对所有类
型洪灾风险的未来行动计划的总体框架,环境署负责掌握整个洪水和海岸侵蚀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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