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人性解析与社会文明的构建理念、进化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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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解析与社会文明的构建理念、进化和未来 » 论述篇
Analysis of Human Nature and the Construction Concept, Evolution and Future of Social Civilization
(二)论述篇
人性是作为人类个体演化和人类社会演化的客观为属性、主观为动力而存在的由
生存本能分化为欲望、情感和思维协同、扩展、完善的基于自我感觉知觉、清晰理智
的复合复杂系统。人类社会中的法律则是作为阀限而存在用于规范人类行为并进而基
于倡导人类正义性而规范人性的边界条件。在国内法和现代意义上的时常被无视的国
际法中,刑法是严厉的具有惩戒性质的绝对法,而其他的法律则是在基于不违背国家
宪法宗旨的基础上相对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较为温和但仍具有刚性的法律。对于
任何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而言,其基本的生存生活条件得到有关法律的可量化
保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种表征。因此,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有责任制定适合于本国
国情的人权基本保障。显然,制定人权标准是法律成文的一个基本条件。在人权领域,
现在的国际社会正在协商一种普遍能够被接受的规划及其结构框架。相对于以往的人
类历史,提出并协商在人权领域进行规范人性的一种共识,则其本身已经具有人类文
明属性得以经冲突而融合并升级的作为进步性标志的基础条件。一个合乎人类正义性
的基本事实是:每个人类个体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成员之一必须具有生命权、生
存生活权、独立自我的全维度发展权等三项基本权利。广泛而言,此三项基本人权还
可适用于人类社会中的单位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团体。严格地讲,生命权是指一个
人类成型个体并具有生命体征而从母体脱落的瞬间开始直至其自然死亡所应享有的单
项天然权利。从受精卵到胎儿成型的保护则应归属于道德、民俗或其他范畴或者给予
相应柔和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显然,母体连通子宫内的子体作为由于人类对生命
的敬畏感而赋予其法律保护只是基于人类的怜悯情绪及其人道观念而没有顾及人口的
快速膨胀效应所引发的灾难性后果以及其他人性因素。生存生活权是指一个生命个体
得到足以维持其生存生活的食物、饮用水、取暖用品、安居地、睡眠、空气、阳光、
地心引力等的基本条件的权利。独立自我的全维度发展权则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
的命题。首先,保证一个人类个体不受伤害则是必要条件之一。而伤害则可以分解为
自然伤害和人为伤害。自然伤害的成因包括地震、海啸、暴雨、洪水、雪灾、海洋风
暴、大陆风暴、恶劣天气、重力性摔伤、紫外线辐射、瘟疫、火山灰、寄生虫等,人
为伤害包括国家之间的战争、个体群体之间的斗殴、恐怖主义、其他目的性伤害等。
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为伤害已经分化为正义性与非正义性、故意性与非故意性、法律
保障与否等。人为伤害其广泛性的延伸已经涉及了由经济贸易的制裁所引发的对被制
裁国家及其人类个体的伤害、由政治性争端所引发的国家性伤害及其人类个体的伤害
以及由宗教、道德、民俗、劳动、教育、时尚化隐蔽性伤害、高科技隐匿性引发的有
关人格尊严的伤害等。事实上,避免各种伤害不仅具有立法的法理基础,而且更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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