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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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文化创意产业的分析与传播
叉,在现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使得知识
产权管理上出现盲区;第三,与知识产权制度配套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亟待
改善,现行法律对侵权的惩罚措施不力,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第四,知识产
权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信息公开的广度不够,公开专利信息成了履行程序、形
式主义;第五,科研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相脱离。
2)中介机构层面
第一,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低,服务不规范,缺乏专业性;第二,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人才短缺;第三,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信
息资源匮乏,市场竞争力薄弱;第四,缺少专门的知识产权公共交易平台与评估
体系;第五,知识产权中介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有待加强。
3)企业与个人层面
第一,中国目前小规模企业居多,这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能力受到
一定的制约;第二,行业创意产业属性认知度不高,影响企业、个人知识产权保
护意识;第三,创意产业中的技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运用不够;第四,个
人职务创造发明和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不清。
2.微观层面
近几年,中国陆续出台一些文化方面或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
《著作权法》《教育法》《商标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并制定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但总体说,中国文化
产业法律环境与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还不相适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中国的文化产业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多数是通过行政法规、规章、政
策来调整,缺少高层次的立法,即没有发展文化产业的基本大法,而且一些对
发展文化产业必不可少的法律,如《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演出法》《电
影法》《广播电视法》《网络法》以及专门的《文化产业法》《文化市场管理条
例》等都有待于建立健全。
2)立法相对滞后,缺乏可操作性
对文化产业的管理还习惯于用管理事业的方法去管理,造成有些法律法规已
明显与现实脱节,有些法律带有过渡性,无法应对文化产业迅速发展出现的问
题。一些法律法规定义不明确,规定过于概括,操作起来灵活性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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