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采矿工程中采矿工艺与技术研究
P. 229
第五章 采矿工程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
句话说,就是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没有解决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
不能真正发挥出法的强制作用。
为了解决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就不但要制定、发布大量确定行为规
则的法(法律上称之为实体法或主法),而且还要制定、发布如何执法的法(程
序法或助法),还要指派一个有权威的执法机构依据程序法去实现实体法,才能
把实体法潜在的强制力变成现实的强制力,真正体现出法制的威力来。国家制定
安全监察法规(即程序法),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此法进行安全监察活动,把法制
的威力实际体现出来(即实现实体法),实现监督的职能。在监察过程中及时收
集、整理各种信息,反馈给各级决策部门,从而实现有效的控制,达到实现安全
生产的目的。
(1)安全监察的基本职能
概括地说,安全监察有两方面的基本职能:一是实行监察;二是反馈信息。
安全监察是依据安全监察法规授予的权限,对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贯彻安全
生产方针和遵守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揭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
析产生的原因,督促、指导这些部门和单位改正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违
反法规而又拒不改正的实行干预,强制其改正;在处理事故或其他有关安全事项
中,对有关各方的争论进行仲裁。此外,安全监察在客观上对于调整劳动关系、
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进生产技术也能起到有利的作用。监察机关和
监察人员在实行安全监察的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监察活动、统计分析、沟通
情报等各种渠道能广泛收集到各类信息。对这些信息应该有目的地进行分类、比
较、分析、综合,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对策,或者反映给
领导机关供决策参考;或者提供给部门和单位,帮助他们改进工作。实行监察和
反馈信息,这两方面的职能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监察职能是强调依次行事,
而信息职能则是强调实行的效果,检查、判断既定目标的得失,总结经验教训,
及时调整对策,不断把安全工作提到新的高度。
(2)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劳动安全监察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国家法规中所确定的负有劳
动安全职责的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劳动安全监察
的任务,主要是对上述被监察对象履行劳动安全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
的情况,依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揭露存在的问题和偏差,纠正和惩诚违
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