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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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时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可打破合同僵局,开启新的交易。在双方对违约方解除权各
持己见的情况下,《合同编二审稿》对该争议做出了回应。
《合同编》(二审稿)第 353 条第 3 款规定对违约方解除权进行了修改:“合
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
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
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从合同编一审稿到二审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
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申请权并未做出删减,还增加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即要构成
滥用权力对对方显示公平的情况下,方可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该修改一方
面表明了,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工作中,对于违约方解除权进行了二次确立。
而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对于违约方解除权的使用条件规范得十分严格,必须同时
达到滥用权利和显示公平两个条件,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申请。而在二审
稿的出台之下,对于是否应当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问题,学界仍存在着很大的
争议。
《合同编》(三审稿)中删除了“违约方可申请解除合同”条款,在《合同
编三审稿》通过审议之后,我国《合同编》的具体内容已尘埃落定。这基本象征
着,在目前的合同编的内容中明确回应了违约方解除权的问题,即不具备解除权。
在合同编的编纂过程中,增加违约方解除权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由于合同不
能履行的情况下,如若未违约方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此时合同将陷入进退两难
的僵局,故赋予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规定违约方可申请解除合同,与
严守合同规定的要求不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造成合同法体系冲突。此外,对
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合同僵局问题,可考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
我国合同编在民法典颁布的大背景下,在贯彻落实民法典基本原则方针的基
础上,其理念、原则与内容都产生了新的发展。合同编的理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为基础,进行了理论上的提升和融合。合同编的原则以在契合时代发展的背
景下,与环境法、经济法等多领域学科相结合,发展了绿色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编的内容回应时代发展中的新问题,增加了有名合同类型,加强了合同履行
保障,明确了违约方不具备解除权,凸显了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
作用。社会、经济、合同三者的不断交错与融合,构成了我国合同法律领域全新
的发展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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