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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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定的交付时间也随着商品内容的不同而界定不一,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合同
编》第 512 条就电子合同的不同标的作出了具体交付时间规定:针对标的为交付
商品以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签收时间即为交付时间;针对标的为提供服务的,
以凭证记载时间为交付时间,无记载时间则以提供服务时间为准;针对标的为在
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当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特定系统且能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
时间。在《合同编》第 512 条的内容规定中,不仅针对电子合同的各种不同标的
分别确定了交付时间,同时该范围基本涵括了电子合同的所有标的。确定交付时
间可促进电子合同当事人按时履约,对电子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大的保障作用。
在结构修改上强化了合同履行的保障,将合同的履行中的债权人权利进行了
调整。具体而言,合同编将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放置到合同的保全中,在合
同的履行中增加了共有债权债务的部分。从性质上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重
新进行界定,其本质是对合同进行保全的行为。从内容上对共有债权债务部分进
行了增补,不管是连带债权债务、按份债权债务,都是为了债权债务人能够更好
的履行权利行使义务,从而促进合同的履行。另一层面上,也体现了合同法与债
法之间相互交融的性质。我国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曾提出“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
总则的功能”,在我国民法典中尚未设立债法编,为考虑到法律的适用,在合同
编的法律规制中也尽量纳入债的分类和履行规则。
3. 合同编明确违约方不具有解除权
在合同编对旧法的修改内容之中,合同解除制度的修改较为突出。合同法中
设置的合同解除制度基本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但随着经济生活的
不断变化,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合同解除问题也逐渐增多。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也应
当事异则备变,不断进行发展与完善。在合同解除制度中,违约方是否应具备解
除合同的权利,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饱受争议的问题。对此,可从合同编三
次修改的审议稿中一探究竟。
《合同编》(一审稿)中第 353 条第 3 款对违约方解除权进行了规定:“合
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人不解除合同对对方明显不公平的,
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的出现一石激起千层浪,学术界对于该条款争议较为激烈。一部分学者认
为违约方即作为过错方,故不应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在合同不
能履行的情况下,解除权人如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将会使合同陷入僵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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