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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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生权利滥用的情况。目前我国已经频繁出现如诉讼权滥用、强制搭售、恶意申请、
随意拒绝许可等知识产权滥用的不良法律后果,还有个别案例将知识产权滥用现
象和反垄断进行混淆,而这些问题都说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计中存在
一定程度的模糊、漏洞和缺陷,需要在未来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中得到进一步明
确、完善和规范。
3. 激励保护创新价值
任何领域法治体系的建立都有其核心价值,核心价值的建立既直接关系着法
律制度的有效践行,也作为法治体系建设质量的检验评价,具有重要意义。创新
作为引领发展的首要动力,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是对创新进行保护,因此,
保护知识产权具有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是推动各
个行业全面创新的重要支持。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一直致
力保护创新价值、激励创新能力,而作为创新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以激励和保护
创新作为其核心价值,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客观需要。我
国传统知识产权法注重以保护创新成果的形式行使知识产权,而在科技迅速发展
的时代下,应该在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建设中加入激励创新的功能。例如,可以通
过法律制度的设置,在知识产权成果保护的基础上,融入对创新过程的激励,在
思考、研究和创作阶段就全程开展法律支持。再者,可以通过设置奖励形式的法
律和制度,激励创新主体,发挥其创新积极性,例如,对创新发明人或设计者给
予报酬、产权、股权或分红等形式的奖励,使其获得适当创新利益。
4. 均衡设计各方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的建设,以合理分配产权利益为任务,致力于均衡产
权成果的各方主体利益,例如产权成果的发明者、设计者、经营者以及市场媒介、
消费者等的权利及义务。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建设,将激励和保护创新作为其核心
价值,对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功能提出了新要求,不仅要均衡各
方主体利益,也要实现法理建设和法律实践中对产权保护和运用之间关系的平衡。
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建设时,要充分坚持这一平衡原则,在严格保护
的基础上,实现合理充分的利用。
5. 统筹国内国际合作
知识产权是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不仅在国内市场上发挥关键作用,在
国际市场中也成为影响竞争和合作的核心要素。在我国对外开放和全球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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