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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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争议解决机制创新


               与同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互相提供司法协助。问题如下:第一,截至 2003 年 3 月
               31 日,只有 39 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达到了 65 个,
               并且未来还将继续增加,那么在司法协助方面,该《公约》未能全部覆盖,中国

               与沿线各国的域外调查取证主要依赖于外交手段。第二,从实践来说,只有少数
               案件真正利用《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条约或通过其他途径在国外成功取证。在
               财产保全方面,对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实行保全,主要是发布扣押令,扣押被申请
               人的财产,也不排除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涉及在中国的合资企业时,一般只

               能对其在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进行冻结。由此可见,涉外诉讼财产的保全局限
               于位于我国境内的财产,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则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的标的物也列入管辖范围,那么对于这部分的财产保全则无法通过国内法手段
               进行。

                   2.WTO 争端解决机制
                   作为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WTO 争端解决机制历经 40 多年的锤炼,
               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之一。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间关系复杂化、争端形
               式的多样化,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率趋于下降,局限性也日渐凸显,具体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导致 WTO 各成员国之间的对抗性逐渐减弱,取而代之
               的是各国之间的政策协调化。具体来说,就是指在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
               密、国际贸易往来逐渐增加的背景下,WTO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正在走向融合,

               彼此之间贸易冲突的对抗性逐渐被贸易政策的调整所化解,提交 WTO 争端解决
               机制的案件也就逐渐减少。
                   目前 WTO 内部,包括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仍然是以发达国家为导向,发展
               中国家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各个环节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冗长的争端解决期限,

               使得单方面依赖出口的某些经济实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在等待救济的过程中受到
               实质性影响。又或者在 WTO 报复机制方面,发展中国家采取该种救济手段本身
               需要付出大量的经济代价,如果对方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这种事实上的
               不对等也极易导致报复这种救济方式流于形式。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当事方都是 WTO 成员国,且都是主权国家,这在一
               定程度上排除了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商事纠纷的适用。此外,
               WTO 成员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合,这又使得部分国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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