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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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多样化,加快推动诉讼、调解、仲裁等纠
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参与国纠纷
当事人提供便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争端解决中心,着力
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此,2018 年 6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
分别在深圳市和西安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作为我国最高
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此外,根据《关于确定
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
通知》,确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内的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
构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
机构,为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一带一路”参与国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1. 国际商事法庭
为了及时、高效地审理国际商事案件,为中外当事方创造平等、公正、透明
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商事活动规范化和法治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
商事法庭,用于解决相关国际商事纠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
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但是,
国际商事法庭制度在我国的运用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还未形成成熟的制度设置和
运行机制,此项制度是否符合“一带一路”商事运作和纠纷特点仍需实践检验。
(1)审判人员素质与配比问题
《规定》第四条要求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
言,范围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中。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尤其是涉外司法理论和实践
仍不成熟,即使《规定》在第二条中限定了本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但是我
国精通涉外法律和熟悉国际贸易、商事投资活动实务的人才少之又少,那么在应
对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关系,甚至是外交关系或者文化差异所带来的种种考验时,
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人员与案件数量的配比问题将会日益凸显。
(2)域外调查取证与财产保全问题
1997 年 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6 次会议决定我国
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以下简称《国外取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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