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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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选择跨国商事争端解决方式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3. 国际商事仲裁
作为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案,仲裁在诸多方面有着超越诉讼的优势。例如与
诉讼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相比,首先,仲裁高度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
有很大的灵活性。其次,仲裁也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能够为技
术机密、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严密的保护,降低了当事方产生额外纠纷的风险。
然后,仲裁在时限和成本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很大程度上缩短了审理期限,
也为当事方节约了成本,使得纠纷双方更加专注于争议本身。最后,由于仲裁协
议是由当事方协商订立,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均有当事方的意志体现,且仲
裁庭或者仲裁员独立进行裁决,不受外界干涉,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结果的公正。
仅就国内仲裁立法来说,目前我国只承认机构仲裁,并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
2016 年 12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
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四部分第九条第三款载明: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
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临时仲裁作为
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被最高院以三个“特定”有限度地承认,这是我国仲裁制度
革新的一次尝试,但是该规定却存在法理上和操作上的缺陷。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载明:“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十)诉讼和
仲裁制度。”在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未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制
定法律才能确立临时仲裁制度。而该《意见》的性质是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
的规定,该临时仲裁制度缺少法理支持。此外,《立法法》第九条载明:“本法
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
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
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在未取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最高院作出该项规定实际上
与《立法法》和《仲裁法》存在冲突。因此,临时仲裁如果要在中国大地上落地
生花,那么必要的法律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在中国还普遍存在机构依赖心理,大部分参与商事活动的人对以个人为主导
的临时仲裁制度的接受程度并不高。在大多数人看来,仲裁机构作为非个人主体
代表着权威,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会保持中立以确保结果的公平,这种普遍心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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